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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對四項離岸收入免稅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

      2023-01-16 09:08:37 509 來源:卓信企業

      導讀 四種收入類型 在優化后的離岸收入免稅機制下,包括四種被動收入: (1)利息; (2)知識產權收入; (3)股息; (4)處置股份或股權的收益(“處置收益”)。 03兩個判斷原則 它們是“經濟實質原則”和“相關原則”)。其中,知識產權收入適用“相關性”標準;其他被動收入(利息、股息和處置收入)適用于“經濟實質性原則”。

      一、背 景

      長期以來,香港的稅制一直遵循屬地原則,非香港收入不需要在香港征稅。在香港現有的稅收制度下,跨國公司可以在香港設立完全沒有經濟實質的空殼公司,在香港享受被動收入。由于收入由香港公司在香港實現,其他國家不能征稅,可能會造成雙重不征稅的風險。基于此,2021年10月5日,歐盟宣布香港再次進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以下簡稱“灰名單”)。

      為回應歐盟,香港政府決定修訂稅收規定,優化香港對被動離岸收入的免稅機制,優化“被動離岸收入免稅”制度( 簡稱“FSIE” 制度,即: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如果企業不符合修訂后的“FSIE” 離岸被動收入將被視為來自香港的收入,必須繳納利得稅。


      二、FSIE制度介紹

      FSIE該制度可概括為:一個納稅人;四種收入類型;兩種判斷原則;三種豁免標準。

      01納稅人

      只要是跨國公司(MNE Group)無論香港成員企業的收入或資產規模如何,合格的離岸負收入都屬于FSIE修訂后的香港收入。

      對跨國公司的定義,FSIE與OECD發布的全球反稅基侵蝕修訂中使用(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 同樣的定義在規則中,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支柱二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GloBE)立法模板》(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3] 中,跨國公司是指在母國以外轄區內至少有一個成員實體或常設機構的組織。根據這一定義,除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投資控股設立香港企業被認為是跨國公司。

      因此,香港沒有海外實體的本地公司和集團不受FSIE修訂的影響;此外,根據現行香港稅法的規定,香港金融機構的海外利息收入屬于利得稅范疇,因此FSIE修訂不會增加其負擔。

      02四種收入類型

      在優化后的離岸收入免稅機制下,包括四種被動收入:

      (1)利息;

      (2)知識產權收入;

      (3)股息;

      (4)處置股份或股權的收益(“處置收益”)。

      03兩個判斷原則

      它們是“經濟實質原則”和“相關原則”)。其中,知識產權收入適用“相關性”標準;其他被動收入(利息、股息和處置收入)適用于“經濟實質性原則”。

      實質性經濟原則:適用于利息、股息和處置收入。納稅人必須通過“足夠的水平測試”才能滿足實質性經濟活動的要求(Adequacy test),也就是說,納稅人必須從事相關活動, i)在香港聘請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和合格員工 ii)在香港產生足夠的運營費用。是否通過“足夠的水平測試”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不會規定數量或數量的最低門檻。

      相關性原則:相關性原則旨在確保離岸知識產權適用優惠收入與收入相關支出直接相關。只有來自合格知識產權資產的收入才符合資格,并按相關比例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相關比例是指納稅人開發相關知識產權資產所產生的整體費用中的合格費用。


      三項豁免標準04


      三、單方面稅收抵免

      FSIE修訂實施時,納稅人可能不符合離岸負收入豁免條件,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但同時納稅人未與香港簽署協議,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以使用FTC工具避免雙重稅。


      四、合規要求

      稅務局將對修訂后的FSIE發布行政指南,詳細指導FSIE涉及的具體問題,如實際經濟條件的具體指標和聯系要求。

      納稅人在收到修訂后的FSIE被認定為香港離岸負收入的當年,應當在利得申報表中申報收入;不需要填寫利得申報表的,應當通知稅務局。納稅人在填寫或者通知時,應當按照要求提供離岸負收入的有關資料,供稅務局判斷。


      五、卓信解讀

      新的離岸收入豁免稅機制制定了實質性的經濟要求,防止空殼公司濫用香港的稅收安排,實現外國被動收入的雙重非稅收征收。

      根據新機制,跨國企業實體申請對外國利息、股息和處置收入的稅收豁免,必須符合實質性經濟要求,即在香港聘請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并引起足夠的經營費用。純股權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實體只能放寬其持有和管理股權參與的實質性經濟要求,并遵守《香港公司法》的備案規定。

      至于外國知識產權收入,納稅人必須遵守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稅收優惠機制的相關規定。根據本規定,稅收豁免將與合格知識產權資產的合格研發(研發)費用密切相關(純在香港設立公司,將注冊商標的合法所有權轉讓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模式將受到挑戰)。

      同時,香港稅務局還提出,調整只涉及四種離岸被動收入,而離岸主動收入不在范圍內(例如,一些國內企業在香港設立的離岸貿易公司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所得稅豁免,不在調整范圍內)。

      雖然實地經營原則上不會直接導致企業無法享受離岸豁免,但在實踐中,在香港擁有辦公室和人員將極大地影響離岸豁免的識別,降低通過離岸問卷的可能性。由于活躍收入不受新規則的影響,但新規則下的優惠條件可能會影響活躍收入的離岸豁免地位。我們建議企業主考慮拆分具有貿易和持股職能的公司,以防止因收入類型的混合而增加離岸豁免申請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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