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ODI)備案部分嚴查投資類型

境外直接投資會被嚴查:如:限制類行業、主業不相關、無實際經營的投資平臺等。如無法說明具體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很難通過審查。

境外投資(ODI)備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辦理依據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適用對象
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

受理機構
中央企業由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備案,地方企業由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條件
1、申請人條件: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2、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備案: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備案:(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于核準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申請材料
1、境外投資備案表;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有關補充材料(① 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的相關章程 (合同、協議) ② 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或出資決議 ③ 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④ 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 (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⑤ 并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⑥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境外投資(ODI)備案國資委審批或備案

如海外投資主體是國有企業的,則涉及國資委的審批或備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屬于企業主業的境外投資項目要報國資委備案,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須報國資委審核。同時根據《市屬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進行境外股權投資和海外并購融資跨境擔保的,應按內部決策程序審議,經所出資企業審核后,由所出資企業報市國資委審批

境外投資(ODI)備案我們的服務

1、對外投資方案的設計與評估
2、全程指導準備規范性材料(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真實性承諾、股權架構、資金證明等)
3、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及說明、投資環境分析、盡職調查等內容)
4、投資項目說明、備案表等境外投資申報文件
5、在發改委、商務部門提交書面和系統的資料,協助完成外匯管理局的登記手續

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目的

1、明確目標公司的商業前景
2、了解目標公司所處的行業地位和未來發展趨勢
3、為交易完成后價值提升和并購后整合方案的制定做出準備

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范圍

宏觀環境、市場規模、競爭格局、業務流程、基礎設施、企業價值等

盡職調查我們的服務

1、成立盡職調查團隊,確定盡職調查的目的、對象和范圍
2、結合項目查閱和檢索相關法律法規,收集目標公司、行業背景資料
3、根據項目、交易結構等設計盡調問卷清單
4、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溝通資料準備情況,并對資料進行初步檢查
5、簽署保密協議,明確保密內容和范圍以及違約責任
6、按照確定的盡調方法收集整理資料,包括:查檔、查閱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查詢賬簿、出具聲明書、現場實地考察、電話郵件溝通、詢證函等
7、將調查對象提供的文件資料,例如章程、協議、裁決書等,編制工作底稿
8、審閱盡調資料,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進行補充調查
9、不同專業團隊就共同涉及的問題交換意見
10、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列明發現的問題,說明問題的性質、造成的影響及解決方案
11、跟進發現問題及補充后續資料信息
12、就盡職調查報告與委托人以及目標公司進行溝通、并修改盡職調查報告

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綜合性的書面文件,發布時間是2003年7月11日。其內容包括向咨詢者提供法律依據、法律建議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律師在擔任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政府的法律顧問,解答有關法律咨詢時,對于重大的法律事務,或重大的經營決策行為,往往要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答復,為聘請人或咨詢者所要從事的重要經濟活動、重大的經營決策行為和重大的法律事務尋求法律依據,提出法律建議或作出法律解釋。

法律意見書服務內容

1、前期針對客戶提出的待解決事宜,收集整理文件列表
2、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情況和對應的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3、查找有關法律法規,參閱地方性的文件、規定、批件等,到實際的部門進行實地的調查
4、根據調查、查詢的內容,進行梳理、分析、比較,針對不同的問題,制定不同的解決方案
5、從法律層面分析方案具體的實施流程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項